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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企发展典型案例(第二批)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4-08-13    浏览量:

  某企业管理公司是一家具有丰富经验的企业孵化管理公司,入选苏州吴中区人才载体,被评为人才引育先进单位。2020年6月初,王某及其团队为筹建某视觉公司,与企业管理公司达成意向,由企业管理公司为其提供项目落地、人才项目申报和财务顾问等服务。自2020年6月起,企业管理公司引荐王某会见政府相关人员、某投资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提出融资需求;安排王某参加企业管理公司组织的创客大赛等。视觉公司登记成立后,双方于2020年12月签订《人才项目申报及财务顾问服务协议》,约定由企业管理公司担任视觉公司人才项目申报及融资财务顾问,协议签订前提供的服务亦受协议效力保护。后视觉公司成功申报人才项目,并融资500万元。2021年6月,视觉公司经企业管理公司推荐参加人社部门与银行联合举办的宣讲会,会后获得贷款300万元。视觉公司认为上述投资、贷款并非企业管理公司提供顾问服务成功的结果,拒绝支付相应费用,企业管理公司遂提起诉讼。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认为,投资人对投资项目的确定应是通过长期考察、协商、谈判确定的结果,企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客观上能够促进投资人对于视觉公司的了解和认可,不能完全排除案涉服务对于视觉公司获得融资的帮助。在视觉公司获得银行贷款过程中,企业管理公司协助视觉公司与投资方联系,故酌定视觉公司支付企业管理公司相应费用共计26万余元。企业管理公司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民营企业的落户及发展过程中,正规、成熟的企业孵化管理公司能够充分利用其对政府相关政策、金融机构、投资人的了解,在畅通政企沟通渠道、整合社会资源、提高招商引资效率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企业孵化管理公司的高效服务也是优质营商环境的表现之一。在类似服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相关部门或投资方的决策过程很难直接体现企业孵化管理公司在其中的作用。本案判决在处理融资服务费时,综合考虑相关服务内容与融资结果之间的关联性,肯定了企业孵化管理公司工作的积极意义,为保障和扶持民营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的顺利落户和发展提供了正面引导。

  某茶叶公司与某旅游产品开发公司自2015年开始业务往来,旅游产品开发公司陆续向茶叶公司采购大量洞庭山碧螺春茶叶,双方合作良好。后因疫情影响,旅游产品开发公司经营收入减少,未能及时向茶叶公司支付款项,双方对部分茶叶等级品质也存在争议,茶叶公司遂以旅游产品开发公司拖欠货款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旅游产品开发公司支付欠付货款并承担相应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在立案后积极开展茶果特色产业纠纷诉前调解,组织司法所、人民调解员共同组织调解,法院“茶果产业司法服务团”员额法官现场指导,并邀请非物质文化遗产碧螺春制作技艺代表性传承人、制茶大师协助调解。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充分听取两公司意见及争议,对诉争茶产品进行细致品鉴,并由专业人员对茶叶等级品质提供专业咨询,消除双方对茶叶品质的疑惑,人民调解员的专业性得到两公司的高度评价。后双方达成一致人民调解协议,

  旅游产品开发公司分期付款,茶叶公司主动放弃违约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当天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

  本案是人民法院坚持以精准司法服务赋能本土特色产业稳健高质量发展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组建“茶果产业司法服务团”持续在服务保障茶果产业上加强司法保护力度,注重与当地司法所、当地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茶果业协会协同搭建茶果特色产业纠纷诉源治理平台,以“嵌入式”司法服务融入茶果特色产业链,多维度、全方位助力区域茶果特色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本案依托该平台,开展司法服务与茶果纠纷源头治理,将纠纷化解于萌芽状态,实现双方共赢,以调解方式钝化矛盾,有效维护了茶果产业的健康发展。

  2024年5月15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受理某金属材料公司(小微企业)与某股份公司(IPO上市排队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签订了承揽合同,因股份公司未继续接收货物并支付价款,金属材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合同价款2979837.12元及利息。诉讼中,金属材料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依法查封股份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5万元。金属材料公司提出其系小微企业,涉案金额回款对公司经营影响巨大,请求尽快裁判。股份公司提出产品质量异议,并称其系我国锂电工业窑炉烧结领域的龙头企业,获得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江苏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苏州市瞪羚企业等称号,2023年获常熟市市长质量奖,目前正处于B轮投资及IPO上市关键期,希望尽快解封账户,消除影响。

  双方对产品质量存在争议,如果对产品质量进行司法鉴定,周期较长,费用大,于双方均不利。且案涉设备均系定制品,现已完工,采购合同不再继续履行对双方损失均较大。常熟市人民法院了解相关情况后,开辟绿色通道,主动靠前服务,加快办案节奏,及时组织双方庭前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股份公司扣减部分货款金额,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调解方案。调解后,股份公司及时支付首期货款,金属公司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股份公司的查封措施。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本案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积极探索延伸审判创新模式,以更高水平司法服务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典型案例。本案高效妥善处理让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小微企业得以快速回笼资金,缓解了资金压力且保障了后续订单。同时,法院快速解除保全措施,及时消除对股份公司上市融资的影响。本案是人民法院拓宽司法处理方式路径、提升服务水平的生动缩影,亦是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生动实践。

  杭州某公司自2010年起经核准注册陆续取得多个图形商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车辆底盘等。苏州某公司在网络平台销售汽车底盘控制臂产品,该产品上使用了与杭州公司图形商标相同的标识。杭州公司认为苏州公司销售的控制臂上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要求苏州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经查明,苏州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德国某公司在中国的关联公司。而杭州公司主张其享有商标权的标识,与德国公司已在先注册的商标高度近似,德国公司对杭州公司的申请注册行为已多次提出异议,且商标行政部门多次以杭州公司“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宣告其注册商标无效。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认为,杭州公司申请注册涉案商标之前,德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已将被诉侵权标识大量使用在其控制臂等汽车配件产品上,且以合理方式标注了企业商标,故德国公司符合在先善意使用的情形。在杭州公司申请注册涉案商标之前,德国公司在汽车零配件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尽管德国公司未就被诉侵权标识在中国进行商标注册,其已进入中国市场30余年,在汽车零配件、底盘技术行业内具有领先地位,在先商誉覆盖范围较广,上述标识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本案被诉侵权标识均用于车辆零部件产品,故德国公司对上述标识的使用并未超出原使用范围,德国公司具有合法的在先权利基础。苏州公司作为销售商,其销售产品上使用的标识源自德国公司,德国公司对相应标识享有合法在先权利的前提下,苏州公司不构成对杭州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据此,法院驳回杭州公司的全部诉请。

  本案系明确规制知识产权权利滥用行为的典型案例。本案判决对于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标权为依据,起诉他人正当使用商业标识的行为,旗帜鲜明地认定构成权利滥用,明确其违法的实质,进而驳回相应诉讼请求。该案裁判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权利滥用行为说“不”的坚定态度,传递弘扬诚实守信的价值导向,对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规范市场竞争秩序、遏制商标抢注现象具有积极意义。本案入选2024年度苏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某服饰集团公司系一家从事秀禾等中式礼服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高级定制的公司。2022年,服饰集团公司以某服装公司、某服饰厂在社交平台宣传、销售抄袭其享有著作权的一系列中式秀禾服作品,侵犯其服装著作权为由,起诉要求某服装厂及服饰厂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服饰集团公司著作权的行为,销毁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费用2万元。服装公司与服饰厂共同辩称,服饰集团公司作品登记中电子样本图片不对外公开,不能当然认定获得作品登记证书即为著作权保护依据,两公司秀禾服不存在实质性相似,证据保全中所涉服装仅为店内陈设代销,其对于侵犯服饰集团公司著作权并不知情。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服饰集团公司主张权利的中式秀禾礼服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服装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且在服饰集团公司自力救济现场要求下架服饰后仍然继续销售侵权服饰,在诉讼过程中又继续上架17款侵权服饰,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遂判决服装公司、服饰厂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服饰集团公司经济损失、合理维权费用合计46.5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上诉,服装公司已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义务。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原创设计,严厉打击侵害企业著作权的典型案例。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具有竞争自由,但不正当竞争、误导公众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山寨”行为,不仅导致被侵权企业销售额锐减,更严重打击原创企业的积极性。本案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查明侵权事实,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充分保障了原创企业的合法权益。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服饰集团公司专门向法院赠送锦旗表示感谢。侵权企业主动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并在发布的致歉公告中表示将步入礼服原创设计及研发行列,拒绝“山寨”。该案件在本地婚纱市场中产生良好的社会反响。

  吴江某置业公司开发的“吴江财智中心”项目位于吴江区城市中心,二期工程于2017年6月竣工验收,一期工程历经多轮停工及复工,于2021年上半年完成施工建设,但因缺乏资金,无力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规费而迟迟未能完成竣工验收及工作。期间,置业公司因与债权人发生诉讼纠纷,致名下不动产被查封,项目建设陷入僵局。2021年7月2日,置业公司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提交重整申请,并申请在重整申请审查期间进行预重整。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对置业公司进行预重整,并复函许可该公司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经多方协调,置业公司对外融资6922万元,完成一期工程竣工验收和不动产首次登记,僵局得以破解。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并签订投资协议,据此形成了预重整方案。根据预重整方案,由重整投资人支付偿债资金6.5亿元,优先债权均全额清偿;4.98亿元的普通债权进行分段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提升12个百分点;为完成项目竣工验收、产证办理而借入的6922万元作为共益债务予以全额清偿。吴江法院对预重整方案审查后,于2022年1月5日裁定受理置业公司的重整申请,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同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吴江法院复函许可置业公司继续营业并准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置业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2022年4月11日,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终止重整程序,重整成功。2022年10月28日,吴江天虹购物中心顺利开业,重整计划草案载明经营方案顺利推进落实。

  该案是人民法院灵活运用预重整、重整程序获得共益债融资盘活项目,并于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挽救危困企业的典型案例。该案通过预重整程序对外融资6900余万元,有效保障了商业综合体的竣工验收和经营,成功招募重整投资人极大提升各类债权清偿率。人民法院在重整程序中依法能动履职,在指导临时管理人成功引入投资人的同时,充分考虑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维护现有招商成果,吸引并保障了知名商场入驻项目,直接带动所处区域成为集金融、商贸、休闲、购物、教育、娱乐、酒店、公寓于一体化的综合体,极大地提升了市场价值。

  2008年11月24日,王某进入某化工公司工作,岗位为电仪维修技术员。化工公司安排王某每日巡检并填写《PF工厂每日巡检表》。因2021年5月19日打卡时间与巡检表不一致,化工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召开对王某2021年5月19日巡检情况的调查会议,王某认可存在未实际巡检但后补巡检记录的行为。化工公司经民主程序制定的《奖惩制度》规定,劳动者提供虚假工作报告、培训记录等的,化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化工公司曾安排包括王某在内的劳动者学习制度内容。

  2021年6月25日,化工公司在征求工会意见后向王某出具《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载明因王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决定于2021年6月30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王某经仲裁程序前置后起诉至法院,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认为,王某提交虚假工作报告的行为不仅违反化工公司规章制度,还会对公司的生产安全造成重大隐患。因此,化工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王某要求化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王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全生产关系关系到企业生存与发展,如果安全生产出问题,发生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受到危害,企业生产也会遭受重大损失。本案中王某作为电仪维修技术员,日常安全巡检是其工作内容,其对日常工作内容的记录报告属于其工作报告。王某在未实际巡检的情况下填写巡检记录、未在其记录的时间内实际进行巡检,其行为均属于提交虚假工作报告。该公司作为一个研究、开发、生产化工品的公司,其对于安全生产的要求高,要求从事安全巡检、维修工作的人员必须高度认真负责,杜绝伪造任何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查记录报告。因此公司依据《奖惩制度》认定王某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并无不当,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亦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本案裁判对于警示相关产业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某文化公司(甲方)与许某(乙方)签订《网络红人经济合作协议》,约定甲方独家代理和经营管理乙方所有演艺活动业务,乙方需遵守甲方指定的拍摄时间、工作日程等安排,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固定报酬9000元,商业活动利益按照约定9:1比例分成,乙方对是否承接商业活动具有一定自主性,三年协议期内乙方不得擅自接受第三方委托的红人业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许某的“抖音”“小红书”账号通过文化公司经营管理迅速涨粉,文化公司通过许某完成部分商业活动。半年后,许某在协议期内提交离职信,随即与案外公司签订合同继续从事网络主播工作,并先行至上海青浦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及诉求相关劳动权益。上海青浦仲裁、青浦法院支持确认劳动关系,未支持许某其他劳动权益诉求。文化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许某支付跳槽违约致其产生的损失。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网络红人经纪合作协议》约定文化公司、许某的相关权利义务既包含了劳动合同关系的属性,同时还包含文化公司对许某自媒体账号商业运作、包装、推广以及著作权使用许可等超出劳动关系之外的权利义务内容,具有民事合同关系的属性。本案虽牵涉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相关事实,但文化公司诉请许某承担违约责任等系基于《网络红人经纪合作协议》作为民事合同整体解除相关争议,而非原劳动争议。许某在协议期内入职其他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结合文化公司剩余合同履行期内预期可得收益与许某可得分成比例进行精细化折算,酌情认定许某赔偿文化公司相应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该案对规制网络主播依托劳动者身份“任性跳槽”的现象具有示范意义。该案二审判决后,某文化公司类似网络主播跳槽纠纷均得以非诉方式顺利协商解决。在该案判决基础上,苏州劳动法庭积极发挥“三个一”工作机制效能(培育“一个案例”,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效应;发送“一份司法建议”,以司法建议“小切口”参与社会治理“大文章”;制作“一份行业用工法律风险提示”,“以点带面”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专门就该案折射的用工问题向苏州市MCN产业联盟发送司法建议并得到积极反馈,同时发布苏州地区直播电商行业用工法律风险提示,助推网络主播行业整体运营秩序的健康规范发展,从源头上减少涉网络主播案件发生。

  吴某于2006年7月入职某机器人公司担任工程师。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等,明确吴某离职后两年内不得至与机器人公司有竞争行为的同行或同类单位提供服务;若吴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则需退还已领取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已领取补偿金总额5倍的违约金。2021年12月,吴某以个人职业规划变动为由申请离职,同日机器人公司向吴某发送告知书,明确竞业限制期限、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等事项。此后,吴某主动申报创业状态,机器人公司按月向吴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后机器人公司发现吴某入职其竞品公司,机器人公司经仲裁前置后诉至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认为,吴某离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的工作时间日常出入竞品公司办公场所,吴某名下车辆多次驶入附近地下车库,吴某未能就上述事实进行合理解释。据此认定吴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判决吴某向机器人公司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97237元、支付违约金486185元,并继续履行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至竞业限制期限届满。吴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机器人公司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民事裁定:禁止吴某在与机器人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从事与其在机器人公司任职期间所从事的同类工作,效力维持至竞业限制期限届满。后本案经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竞业限制期限依法不得超过二年。鉴于竞业限制纠纷经过一裁两审,法律文书生效时竞业限制期限已届满或即将届满的情形不在少数,科技型企业通过具体案件实现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争优势目的面临现实困境。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科技型企业申请,于诉中依法及时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作出全市首份竞业限制行为保全裁定,要求劳动者按约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规失信行为进行及时纠偏和约束规制,最大程度保护科技型企业的竞争优势,及时有效回应科技型企业的核心诉求,助力智能制造企业发展新质生产力。

  2020年底,某地综合执法局在现场执法过程中,发现某纺织公司年加工涂层面料3000万米建设项目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且废气排放浓度及速率超过规定的标准限值,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该地政府对其作出罚款36万元、3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21年6月22日、7月30日先后两次向该公司送达上述两案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催告书,催告其履行罚款及加处罚款72万元、64万元。该公司于2021年8月缴纳罚款32万元,其余未履行。该地政府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经审查,依法裁定准予执行,并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分别为72万元、32万元。

  执行立案后,该公司主动联系执行法官,称其并非恶意不履行,只是罚款金额较大,公司有七八十名员工工资待支付,困难,希望法院组织双方协商,允许分期履行。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经调查了解,该公司仍在正常经营,其在法院另有两件关联案件已履行完毕,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有54万余元被本案冻结。鉴于其履行态度良好,法院迅速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并就剩余款项达成三期履行和解协议。现该公司已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将剩余款项履行完毕,公司也在政府指导下,迁入新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本案执行中,执行法院对于被执行人因逾期缴纳罚款导致的加处罚款全额执行,使被执行人深刻意识到破坏生态环境的危害与不及时缴纳行政罚款的后果。同时,在对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现状、企业经济状况、违法情形认真研究后,执行法院迅速组织行政机关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保障企业的基本生产经营不受影响,工人工资能够按时发放,及时有效避免企业陷入债务泥沼。该案通过刚柔并济的执行措施,实现了环境保护与企业发展的协调统一,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9年至2021年期间,柳某宏伙同孙某宇、金某平、张某玉和李某等五人利用担任昆山某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管的职务之便,通过在该公司和供应商之间虚增一道贸易公司截留公司货款回流资金给自己的方式,侵占公司资金折合人民币752万余元,用于给五名被告人及部分员工发奖励等用途。

  2020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柳某宏伙同孙某宇、张某玉和李某,采用虚增采购价格方式侵占公司的资金人民币269万余元,部分用于退回自己的入股本金,部分用于收购转让的二期股东股份到柳某宏个人名下,增加柳某宏在公司的股份份额。

  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1日以职务侵占罪对被告人柳某宏、孙某宇、张某玉等五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到三年,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共计六十万元。宣判后,五被告人均未上诉,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可以有力地做到打击与防范并举、惩治与保护并重,有效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本案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多次与五被告人沟通,促使五被告人积极全部退赔,足额挽回了公司的经济损失,并一揽子处理了与公司间的经济纠纷,避免出现“因一案生多案”的情况。在听取被害单位的意见后,法院对五被告人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均适用缓刑,最大程度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维护企业正常经营。该案裁判既体现了教育与惩罚并重的司法温度,又彰显了打击侵犯企业财产犯罪的决心。案件审结后,被告人和被害单位先后向法院赠送锦旗,表示感谢。

  某机电公司专业从事工业窑炉、电子专用设备等高端设备生产制造,其生产的高端电子元件气氛烧成炉是高端芯片制造与封装材料的关键装备,在当前国外对我国进行断供的情况下,是国内唯一生产商。某热控公司成立后,因缺乏技术人才,不断以高薪或入股等方式,从机电公司招揽人才,并经被告人陆某某等人介绍,引诱司马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提供机电公司商业秘密,并向司马某支付好处费。后,热控公司使用上述技术秘密生产销售与机电公司窑炉设备高度近似的产品,造成机电公司损失达500万余元。

  常熟市人民法院认为,司马某提供的技术图纸所载的涉案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应认为商业秘密。热控公司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陆某某、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司马某违反保密义务披露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情节特别严重,均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判处各被告人三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对热控公司与各被告人判处共计550万元的罚金,并封存相关技术秘密载体。一审判决后,各方均认罪服判,未提起上诉。

  该案是人民法院以刑事制裁手段打击侵权,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维持企业市场经营优势的典型案例,充分释放了“审判+服务”的司法效能,展示了法院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决心。在案件审理中,法院通过判前走访的方式,听取权利人的诉求,了解相应的技术秘密与经营秘密的秘密点,积极引导被告人先行向权利人赔偿120万元,弥补企业损失,坚定企业创新发展的信心。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能动履职,就商业秘密保护为企业提供合规指引,积极探索法院参与企业合规改革创新方案,为推动涉企案件源头治理,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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