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15日,消费者李先生到泸定县消委会投诉称:他在泸定某门窗店购买了总价12600元的入户大门,当场交付定金8000元。商家送货上门验货时李先生发现门扇厚度与约定的不相符,原定制的是2.0mm钢制门,实际收到的却是1.6mm。为此,李先生要求商家退货并退还8000元预付金。商家对他提出的退货退费要求不认可,双方协商无果后,李先生到县消委会投诉,要求商家全额退还预付款。
泸定县消委会接到李先生投诉后,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开展调查。经核实,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在调解过程中,商家也表明自己的难处,因乡村道路路窄难行,订制大门、运输、上门安装等环节已垫资近4000元,且该门尺寸系量身定做,难以再二次销售。经组织双方多次调解,进一步让商家知晓经营者的责任与义务,与消费者沟通商家经营中的难处。四次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商家退还消费者73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二十三条:“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本案中,经营者未提供与消费者需求一致的商品,也未及时与消费者进行沟通解释。门窗的出售及安装均由商家提供,责任明确,过错在于商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023年8月31日,消费者马先生到雅江县消委会投诉称:他拿了一件价值800元羽绒服到某干洗店洗衣,干洗价格30元。几天后到该干洗店取回衣服时,发现衣服洗坏掉色,严重影响穿着,认为是该干洗店不当行为造成,要求店家赔偿。因与店家协商不成,于是投诉至雅江县消委会,要求商家赔偿损失。
雅江县消委会接到马先生投诉后,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开展调查。经核实,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干洗店老板承认由于工作不慎造成马先生衣服被洗坏掉色。经过协商只愿意赔偿300元,但马先生不能接受,要求干洗店按照衣服原价进行赔偿。经雅江县消委会调解人员耐心说服协调,双方都作出让步,最终干洗店赔偿了马先生6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干洗店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损坏了马先生的羽绒服,造成了财产损害,责任明确,应赔偿马先生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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